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7-64地號土地為私設道路;37-267地號土 地現為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7-64地號土地無分管,無出租、出借;37-2 67地號土地無出租、出借。
5.
37-6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37-267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37-6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共有人優先承買,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