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5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82地號上有數間建 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82地號上有數棟建 物佔用,其中一棟門牌為:後龍鎮外埔74號,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