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3天31455丙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坑段591-3地號

2拍 點交 待拍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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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9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12
保證金:
62.4
總坪數:
540.9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540.9 坪
總現值:
173.6 萬
拍後增值:
-138.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段 591-3地號,面積 5,821 m2,持分 1/4,22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段 597-18地號,面積 1,331 m2,持分 1/4,9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22,總底價 390萬,保證金 78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本院於95年5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91-
2.
597-18地號現況 為種植稻米,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91-3現況為雜草 地、597-18上有工具間、部分種植時蔬、果樹、部分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6.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8.
分甲、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段 591-3地號
5,821 m2 × (1/4) × 850 元 - 220 萬元
= -96.3萬元
2.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段 597-18地號
1,331 m2 × (1/4) × 1,500 元 - 92 萬元
= -4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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