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3溫9240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里4鄰烏眉坑46之2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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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128
保證金:
25.6
總坪數:
31.2
坪單價:
4.1萬/坪
持分地坪:
18.2 坪
公告建坪:
31.2 坪
總現值:
20.4 萬
拍後增值:
-8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31.2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段 1100-2地號,面積 120 m2,持分 1/2,102.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建物 (1)
1.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里4鄰烏眉坑46之2號,建號 180,持分 1/2,25.6 萬
1層:103.012層:103.01合計:206.02 (住家用、2層樓房加強磚造、鐵造)
拍賣紀錄 (2)
1拍,2025/4/29,總底價 200萬,保證金 40萬,坪單價 6.4萬/坪,流標
2拍,2025/5/27,總底價 160萬,保證金 32萬,坪單價 5.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113年6月19日現場查封時,鄰居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兄弟所有,建物有修繕過,現由債務 人之女居住。債務人之女稱建物係其自住,無出租。另依查封筆錄所載,建物1樓後方有嚴 重漏水,1樓有壁癌。
2.
依鑑價報告所載,債務人親戚表示,本案勘估標的浴室及水塔位置有滲漏水之情事,並有 部分牆面有壁癌現象。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本件暫編第18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又本建物有6.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負擔。
6.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土地增值 (1)
1.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段 1100-2地號
120 m2 × (1/2) × 3,400 元 - 102.4 萬元
= -8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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