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6月19日現場查封時,鄰居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兄弟所有,建物有修繕過,現由債務 人之女居住。債務人之女稱建物係其自住,無出租。另依查封筆錄所載,建物1樓後方有嚴 重漏水,1樓有壁癌。
2.
依鑑價報告所載,債務人親戚表示,本案勘估標的浴室及水塔位置有滲漏水之情事,並有 部分牆面有壁癌現象。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本件暫編第18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又本建物有6.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負擔。
6.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