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2月1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依航照圖指界稱500地號土地為原始林,662地 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60號之1建物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 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 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六、500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