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26地號土地位於中山路6段93 巷道路約一半寬,在電桿池南支19西分18至中山路6段93巷15號前面;866地號 土地位於高支行山20左13電桿右邊約10米處,旁有雜草林,緊鄰電塔;
2.
47 2及473地號土地位於886地號土地北方約1公里處,其上為原始林,未臨路,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五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866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 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