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正157941

臺南市東山區許秀才段439-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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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5/5/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7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0
保證金:
28
總坪數:
852.1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852.1 坪
總現值:
76.1 萬
拍後增值:
-63.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段 439-1地號,面積 6,634 m2,持分 2817/6634,14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27,總底價 175萬,保證金 35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民國114年3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9-1地號土地,部分 溝渠、部分道路、部分種植香蕉;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勢略為傾 斜,地形呈不規則形,臨約6公尺寬南100區道,現況部分為溝渠、部分為農田。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 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段 439-1地號
6,634 m2 × (2817/6634) × 270 元 - 140 萬元
= -6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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