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建物現無人居住,一樓前面後面及三樓有增建,增建部分測量如編 號2建物。另據鑑價報告指出,建物內部保養情況稍差,於建物前後及上有增建情形。拍定後僅 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 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