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慎97180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段2730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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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21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3.2
保證金:
48.7
總坪數:
274.3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274.3 坪
總現值:
160.5 萬
拍後增值:
-82.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東山區 東山段 2730地號,面積 2,000 m2,持分 1/4,6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東山區 東山段 2576地號,面積 1,200 m2,持分 1/4,51.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東山區 東安段 860地號,面積 427.2 m2,持分 1188/4750,128 萬
(住宅區 )
拍賣紀錄 (2)
1拍,2025/12/10,總底價 380萬,保證金 76萬,坪單價 1.4萬/坪,流標
2拍,2025/12/31,總底價 304萬,保證金 60.8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查封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上種植絲瓜;編號2土地上 種植火龍果;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
2.
2土地上 種植作物;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為裡地須由鄰地出入。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 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查封之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5.
查封之土地除編號3土地外,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 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 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 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6.
查封之編號
7.
2土地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 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東山區 東山段 2730地號
2,000 m2 × (1/4) × 740 元 - 64 萬元
= -27萬元
2.
臺南市 東山區 東山段 2576地號
1,200 m2 × (1/4) × 770 元 - 51.2 萬元
= -28.1萬元
3.
臺南市 東山區 東安段 860地號
427.2 m2 × (1188/4750) × 9,400 元 - 128 萬元
= -27.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27
2拍 不點交
150.8 坪 / 56 萬
2026/2/3
3拍 不點交
0.9 坪 / 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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