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上種植絲瓜;編號2土地上 種植火龍果;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
3.
2土地上 種植作物;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為裡地須由鄰地出入。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 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查封之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9.
查封之土地除編號3土地外,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 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 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 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2土地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 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