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稱:拍賣之土地現為雜樹林,無對外通聯道路。係拍賣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7.
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2年度東山農地重劃區土地, 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 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 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拍賣之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