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大排水溝,部分為空地,編號2至5土 地上均有建物(門牌:枋子林79之
5.
79之4號等)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0.
編號1至4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 或所有權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編號1至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 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2.
據編號2至5土地謄本所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 割,請應買人注意。
13.
依編號3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271號建物坐落;依編號5土地謄 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219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4.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東山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 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 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