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2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由其及弟弟、母親居住 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牆壁地震剝落已自行修補,有嚴重漏水等語;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221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東勢5之1號未保存建物坐落,又462建號建物尚未依法完成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部分占用鄰地東山區東安段
3.
220地號之面積合計121.74平方公尺。另依鑑價報 告記載,勘估標的221地號現況臨約20公尺寬之青葉路2段,地勢平坦,地形呈長方形,現況地 上建有一一層樓高磚木石造平房住宅,保養維護情形尚可,現況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 該建物並跨建219及220地號(非本次查封地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221地號土地全部及其上 未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221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本件拍賣之建物 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219及220地號),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 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如有上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 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本件拍賣建物占有使用基地(219及220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證注意,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火災受損及曾發 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