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除拍賣建物外,另有門牌科里37之1號之透天厝坐落,拍賣建物無人居住 使用,編號2土地為空地及道路,編號3土地為道路及水溝。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 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除拍賣建物外,其餘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 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 件僅就不動產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門牌科里37之1號)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 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 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 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 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 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 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 涉。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