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有1間房屋佔用、部分由數座移動式車棚佔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鐵皮屋、移動式車庫及部分道 路。又依債權人陳報,系爭土地上有一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部分坐落)及數 座移動式簡易車棚坐落其上,經向現場住戶詢問,現由對面東山403號住戶承租 使用,惟不清楚是否向債務人承租,前述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 查) 六、依臺南市東山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記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部分為道路用地 ,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 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8.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52年東山農地重劃區土地,無欠 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 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 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