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前經假扣押查封,嗣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 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道路及空 地。又依債權人115年1月27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拍賣土地現為道路用地(公園路 36巷)及空地,該地位於台南市公園路36巷15號建物旁。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 載,拍賣土地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用 地,「人行步道」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 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 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 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