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自住,一樓有祖先牌位,房屋內有壁癌等語;又據鑑價報告 記載,建物樓梯間有壁癌、油漆剝落等情,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 交。
7.
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 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惟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2年度東山農地重劃 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其工程費用及差 額地價未繳清者,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之適用。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