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合164088乙

臺南市東山區大客北一段323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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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10 ~ 2026/09/09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9.2
保證金:
13.9
總坪數:
494.8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494.8 坪
總現值:
57.3 萬
拍後增值:
-11.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北一段 323地號,面積 9,815 m2,持分 1/6,69.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6/4/21,總底價 108萬,保證金 21.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6/5/12,總底價 86.4萬,保證金 17.3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6/6/2,總底價 69.2萬,保證金 13.9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民國114年8月6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3地號現為雜 樹、雜竹、部分溪流,無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323地號現況未 臨接道路,需經他人土地始臨約3公尺產業道路,地勢略微低漥,地形呈不規則 形,依航照圖判斷,現況應為雜草雜木林,部分為六重溪流域範圍。又本件僅 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北一段 323地號
9,815 m2 × (1/6) × 350 元 - 69.2 萬元
= -11.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21
1拍 不點交
171 坪 / 1,100 萬
2026/6/30
2拍 不點交
35.8 坪 / 45.6 萬
2026/6/24
2拍 不點交
15.5 坪 / 150.4 萬
2026/7/8
3拍 不點交
3.7 坪 / 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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