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5-2地號部分於民國96年10月17日經本院假扣 押現場查封,另
3.
157地號部分於114年7月25日經本院現場查封,155-
4.
15 5-2地號部分於假扣押查封時其上部分為空地、部分坐落有糞箕湖段份糞箕湖小 段1102號建物一棟,門牌號碼為檨子林25號,惟本院於114年7月25至現場執行 時,155-
5.
155-2地號上現有數棟建物,門牌號碼均為檨子林25號,據地政人 員稱無法確認何棟為1102號建物,疑似已滅失。另125地號經地政人員遙指並以 航照圖為依據稱現況皆為雜林,另據鑑價報告稱125地號土地未臨路。157地號 土地部分為空地、樹林,部分有門牌號碼檨子林25號-1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座 落其上。
6.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建物是否實際有座落於本件標的之上,座落之 位置及面積為何,須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後始得確認,拍定後不得以上開建物 有無座落或面積為何,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 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並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優先承買資 格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 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10.
15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 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