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係全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部分做農業使用(種植 玉米)、部分為磚造平房、部分空地。惟其上之磚造平房建物所有權屬及佔用之 法律關係不明,又據債務人出具之公證書載明拍賣標的豐德段132地號出租與第 三人,租期自112年5月8日至122年5月7日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本院不 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有瑕疵(如傾倒廢棄物)為由聲請 本院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5.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投標書者投標無效。又耕地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人提出文件供本院審核。 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 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 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地有優先承買權。
6.
耕地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