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履勘筆錄記載:系爭建物無人居住,內部破爛、漏水、壁癌嚴重、油漆剝裂、家具破舊 不堪使用。編號2土地為柏油道路,供住戶通行。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閒置多年,門窗多 有毀壞、內部保養維護情況較差,多處有壁癌現象,內部無水電、無門窗。惟實際使用情況,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均不點交。
3.
系爭建物門牌整編為臺南市關廟區布袋里長文街105巷23號。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拒絕。 六、編號2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9.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0.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