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種植水稻,惟無從正確查 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 人注意查明。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拍賣114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六、114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8.
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 或由拍定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拍定後仍依點交時之現狀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