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查封筆錄、執行筆錄記載:335地號土地位於東西七路一段旁,現況為水稻田;債務人稱土地為無償提供其堂弟耕作。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另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