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08─9地號土地部分空地、數棵果苗、部分雜樹林、部分時蔬、竹林,444─8地號土地為河床,444─9地號土地為部分雜樹林、部分空地、部分河床。
4.
444─9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苗及短期作物、部分雜木林、部分河床。
5.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444─9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444─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