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建物(建物所有人為陳志偉)坐落於拍賣土地上,據債權人陳報現為空屋,拍定後點 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 (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