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573地號土地除拍賣建物435建號坐落外,尚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他人建物 多棟坐落;574地號土地則部分則部分有建物(非拍賣標的)坐落,部分為雜林。惟相關實際情形 仍請應買人自行調查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435建號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 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且其坐落土地 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查明自理。
5.
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 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土地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 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6.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坐落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本項優先權人承購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權額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