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3丙39274丙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仁山巷21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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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28 ~ 2025/10/27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281.6
保證金:
56.3
總坪數:
21.3
坪單價:
13.2萬/坪
持分地坪:
25.9 坪
公告建坪:
21.3 坪
總現值:
60.7 萬
拍後增值:
-204.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4.3 坪
附建坪:
7 坪
其他內容:
1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段 573地號,面積 1,884.7 m2,持分 1/36,162.6 萬
2.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段 574地號,面積 1,192.7 m2,持分 1/36,103 萬
建物 (1)
1.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仁山巷21號,建號 435,持分 50000/100000,16 萬
地面層:87屋頂突出物:7.36合計:94.36 第一層雨遮44.10,屋突層水塔2.3合計46.40 (住家用、一層樓房)
拍賣紀錄 (3)
1拍,2025/6/11,總底價 440萬,保證金 88萬,坪單價 20.7萬/坪,流標
2拍,2025/7/2,總底價 352萬,保證金 70.4萬,坪單價 16.5萬/坪,流標
3拍,2025/7/23,總底價 281.6萬,保證金 56.3萬,坪單價 13.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573地號土地除拍賣建物435建號坐落外,尚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他人建物 多棟坐落;574地號土地則部分則部分有建物(非拍賣標的)坐落,部分為雜林。惟相關實際情形 仍請應買人自行調查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建築用地。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435建號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 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且其坐落土地 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查明自理。
5.
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 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土地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 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6.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坐落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本項優先權人承購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權額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段 573地號
1,884.7 m2 × (1/36) × 7,100 元 - 162.6 萬元
= -125.4萬元
2.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段 574地號
1,192.7 m2 × (1/36) × 7,100 元 - 103 萬元
= -79.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19
1拍 部分點交
91.5 坪 / 1,220 萬
2025/8/14
2拍 不點交
10.6 坪 / 1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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