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44地號土地為道路,545地號土地為雜林及建物(非 拍賣標的)多棟坐落,575地號土地則有建物(非拍賣標的)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 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5.
54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種交通用地,其餘為鄉 村區乙建築用地。
6.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 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 土地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其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 額足以清償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