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共7筆土地均現為田地,目前休耕中,其上有少數芋頭作物,惟種植之人及使用關係不明,67-
8.
67-4地號等二筆土地北側有部分作為私設農路使 用,占有使用關係亦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注意。六、本件7筆土地均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7筆土地之共有人並非完全相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內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 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9.
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如有數人,其優先承買權利之行使因非屬民法第828 條第3項所定公同共 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不受該條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規定拘束,得單獨 行使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經查均未訂有三七五租約,除55-19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外,其餘55-
15.
67-4地號等六筆土地均為特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用地 之「耕地」性質,投標人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者,應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許可證 明始得應買,另55-
1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