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42-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為債務人自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 明。
2.
142-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森林區農牧用地(部分位於河川安全管 制線內屬森林區水利用地)。
3.
142-1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 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地政人員稱142-1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5.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6.
142-1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142-1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 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管機 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