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42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 債務人自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142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
3.
142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4.
地政人員稱142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5.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