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8.7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關係人曾鈺鳳在場稱,主建物一樓出租予第三人曾 文福使用,並提出租賃契約,租期自111.1.1至117.1.1,每月租金5000元。
2.
三樓由曾鈺鳳 與債務人居住使用,房屋有部分占用鄰地,有訴訟,可能要部份拆除,且房屋四周之土地已被
4.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且因整體利用之關係,須就本件標的之全部主張優先承買。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 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暫編1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之 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
5.
124-3地號土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該占 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 律關係。
6.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 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或投標 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所示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切結書(切結於 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造之農舍)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 投標無效。
7.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