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標的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其 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4.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