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202建號現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暫編202建號另有部分(第一層2.95平分公尺)占用鄰地465地號,又465地號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且如係無權占用第三人土 地,嗣後亦有可能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請應買人注意。
4.
463地號其上除有本件拍賣標的暫編202建號占用外,另有門牌號碼「四溝路興西巷19號 (龍峰寺)」佔用,惟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上開(龍峰寺)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 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 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 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係土地、建物合併拍賣,如土地共有人 聲明優先承買,則應就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
11.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202建號有部分(第一層2.95平分公尺)坐落於鄰地465地號上,使用465 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465地號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465地 號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20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