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1地號土地 之應有部分,上開六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 件拍賣之六筆土地相連,其中屏東縣恆春鎮草埔段
4.
148地號土地現部分面 積有放置第三人之貨櫃屋2個,部分面積為空地。而屏東縣恆春鎮草埔段
6.
161地號土地現部分面積為第三人施榮欽搭建之鐵皮屋、貨櫃屋及工 作鐵架,另有部分面積為空地。
7.
上開第三人放置之貨櫃屋、施榮欽搭建之鐵皮屋、貨櫃屋及工作鐵架均不 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8.
第三人施榮欽在場陳稱其自113年4月開始承租草埔段
9.
161 地號土地,租期十年,租金每年7萬元,然相關租賃契約未經陳報到院,是否與 債務人間有租賃關係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14.
161地號土地 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 無效
16.
161地號土地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 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 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 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