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現為水泥空地 (上有鐵皮建物),及部分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現場勘查標的北側臨 大潭一街為水泥地面,地上有搭建鐵皮建物,水泥地面南側為空地,地上鐵皮 建物不在鑑估範圍內。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