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賢54458

臺南市仁德區二王段25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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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 ~ 2026/01/01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4.8
保證金:
9
總坪數:
17.3
坪單價:
2.6萬/坪
持分地坪:
17.3 坪
總現值:
19 萬
拍後增值:
-25.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農業區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仁德區 二王段 251地號,面積 1,283.9 m2,持分 1/70,22.4 萬
(農業區 )
2.
臺南市 仁德區 港墘段 349地號,面積 4,936 m2,持分 1/210,12.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仁德區 港墘段 349-1地號,面積 3,240 m2,持分 1/210,9.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5/7/22,總底價 70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4萬/坪,流標
1拍,2025/7/29,總底價 70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4萬/坪,流標
1拍,2025/8/19,總底價 70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4萬/坪,流標
2拍,2025/9/9,總底價 56萬,保證金 11.2萬,坪單價 3.2萬/坪,流標
3拍,2025/9/30,總底價 44.8萬,保證金 9萬,坪單價 2.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2.
2土地現為空地、未鄰地;編號3土地現為 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編號
5.
3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六、編號
6.
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仁德區 二王段 251地號
1,283.9 m2 × (1/70) × 6,100 元 - 22.4 萬元
= -11.2萬元
2.
臺南市 仁德區 港墘段 349地號
4,936 m2 × (1/210) × 2,000 元 - 12.8 萬元
= -8.1萬元
3.
臺南市 仁德區 港墘段 349-1地號
3,240 m2 × (1/210) × 2,000 元 - 9.6 萬元
= -6.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28
特拍 部分點交
869.6 坪 / 8,820.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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