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隔 67間,目前其中61間出租,編號1建物位於袋地,須經由他人土地始能出入,建物地下一樓非屬 債務人所有,係他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資料登記亦為他人,也有獨立出入口;惟債 權人代理人稱前案就地下室有一起拍賣,該部分會再具狀追加執行。
3.
嗣本院於112年2月24日現場測量時,其中地下停車場(即編號2建物)有獨立稅籍(稅籍編號: 77060550010號,現登記納稅義務人為第三人余0雄),現場無門牌,有兩個出入口,一個是樓梯 (無門)通向一樓,一個是車道口,現場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稱停車場部分範圍係越界建 築,現在訴訟中(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5號返還越界佔用土地事件審理中),停車場部分未 對外出租,皆係予住戶(租客)使用。經檢視停車場內配有管線、機電、儲藏間及消防設備,部 分空間被附近住戶佔用存放物品及汽車,另有一個被堵住的樓梯。另編號1建物之
4.
二層均有 增建,亦請地政測量(即編號3建物)。
5.
第三人余0雄於113年1月16日具狀表示,編號2建物係信託人侯?文於103年6月出售予伊, 並於107年9月將該部分稅籍移轉予伊,編號2建物已非債務人所有,且編號2建物具構造上及使 用上獨立,非編號1建物之附屬物或所有權擴張。惟債權人主張第三人就上同一開事由已於前案 中爭執,然編號2建物前經本院民事庭法官以本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認編號2建物 與主建物即編號1建物在使用與管理上具有整體不可分性,難認編號2建物得單獨成為所有權之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零售市場用地」。另依臺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113年1月18日南市都規字第1130111513號函所載,拍賣土地位屬「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 附近特定區計畫」之零售市場用地(市
8.
(德南市場),依都市計畫書所載係為德南市場使用, 屬公共設施用地,有關案地使用限制,應依市場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辦理,如涉公共設施用地多 目標使用,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向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 用。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 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
9.
3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 果圖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臨地90至
10.
101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如無合法坐落權 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 注意。另查,第三人潘00等人已提起返還越界佔用土地訴訟,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5號審 理中,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標的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欲行 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依前案拍賣公告所載,編號1建物出入均須經他人土地,且用水亦借用他人申請之水錶;另 查用電部分現係由債務人自行向電力公司申請、用水部分則查無資料,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 能通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1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用鄰地權源,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法院處理。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