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均為空地,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 土地有建物座落,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建物不在 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 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