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3土地其上為編號1建物,據大樓管理員稱:系爭建 物已十年多無人居住,亦無出租他人,有一平面停車位(地下一樓21號)。嗣本件會同鑑定 時,屋內堆滿雜物,顯無人居住。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建物附有一平面車位(地下一樓21 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按現況點交外,餘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內。
8.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管 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 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