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土地為道路用地。本案指界時,土地為空地、巷道。另依土地謄本上載,有同段828建號建物。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