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建物大門深鎖,使用情況不明,編號1土地為社區大樓(大鵬新城)坐落基地。嗣 於會同鑑定時,債務人在場,拍賣建物由其自住使用。拍賣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又拍賣建物是否有配賦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 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 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 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 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 涉。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8.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 公寓大廈住戶約定定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 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