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其上為東豐路85巷24號及26號華廈之基地 坐落,編號3.4土地部分為道路;本案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屋內設有電梯,1 樓為停車使用,2樓及3樓為樓梯,4樓為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5樓至7樓(每層有5個房間)大 部分房間出租他人,8樓供自己及房客為曬衣服使用,另3樓有1通道可與東豐路85巷26號相通, 惟平日都有上鎖。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為一棟8層樓電梯透天,其中6-8樓為增建, 分隔20間套房出租。據債務人陳報,系爭建物1-3樓係樓梯通道,4樓由債務人自住,5-7樓均出 租,除1間房間有訂書面租賃契約外,其餘14間房間均未訂書面契約,口頭約定租期1-5年,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編 號3.4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