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配偶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與其居住使用,無車位、自114年7月起未繳 納管理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管 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 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