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毗鄰,部份由本案拍賣建物及其增建物座落、餘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防 火巷,編號
4.
6土地為既成道路(即本案建物門首道路),編號
5.
3建物,均由債務人公 司出資興建之廠房連結打通為一棟大型廠房、一樓有貨梯、內有局部上光機、全自動輪轉式燙 金機、電力設備等數十部大型機器設置、二樓有二座大型印刷設備,現場仍有營運狀態作業 中,編號3建物南側突出部份有債務人公司辦公室及辦公設備,上方有夾層,編號
7.
3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 內,廠房內遺留及所設置動產機具數量不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 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12.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編號
13.
5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 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