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2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為拍賣建物坐落 基地、編號3土地為社區通道使用;據債務人李雲英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4樓部分牆壁有裂痕及小部分油漆剝落。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為社區前道路、編號3 土地現為巷道,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又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建物使用現況為 債務人李雲英及夫婿、債務人陳光甫現居該址,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佔有現 況點交,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7.
據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函:系爭建築物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建築物,且已於98年管理 組織報備在案。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8.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9.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