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24-45地號為查封建物前空地,另於1 14年6月10日現場會鑑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查封建物現由其及債務人兄弟二 人居住,無出租出借他人,會漏水(有修繕),稍微裂痕,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語。據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1324-24地號為建物基地,1324-45 地號為屋前道路用地,經地政測量,建物現況已重建與原1376建號不同,整棟為未保存。又本 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如上揭所 載無誤,拍定後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之501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部份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建物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之1324-2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 載其上坐落同段1376建號有保存登記建物,惟經現場勘測,依114年6月10日核對土地登記簿記 載原1376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實地已拆除,尚未辦理建物滅失註記,故該建號未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