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王麗珍稱:系爭建物出租與第三人許華峪使用中,停車位則為機械式 車位。第三人許華峪在場稱:系爭建物由我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4年5月8日至116年5月8 日。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依建物謄本登記有一特定化公設車位,依社區管理員及領勘人表 示,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為69號,型式為坡道機械式車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依建物謄本上記載,有一停車位,編號69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