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承租人黃○旗在場稱向共有人高惠玲承租建物,租期十年,系爭建物6樓會漏水,5 樓八角窗及臥室均會漏水,且屋內亦有地震裂痕,沒有停車位等語。嗣承租人提出租賃契約, 租期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123年7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0元,押金36000元 等語,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