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9 -2地號現作為道路使用。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系爭9地號土地為雜草地、上有零星 作物,10地號為雜草地,
7.
29-2地號現作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
9.
29-2地號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
18.
29-2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1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