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無人應門,經開鎖進入屋內檢視現況有人居住。另經囑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查訪結果,該建物現由債務人手足居住使用。
3.
另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確認,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 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8.
有抵押權設定,trial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引用前案(114-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