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73地號土地有本次合併拍賣之102建號建物坐落其上,102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 有部分,現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6.
本件102建號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173地號土地與102建號建物一 同合併承買。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